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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速准确,守信规范,为用户服务,使用户满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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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销售网络一体化,全方位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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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范围: |
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我公司生产的轮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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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原则: |
参照国家技术监督据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,结合我公司的技术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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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赔期限: |
凡我公司的产品,理赔期限以生产胎号为准,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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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理赔范围: |
1.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,因使用不当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2.胎面花纹磨损甚多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%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3.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。
4.翻新轮胎不能理赔。
5.伪造质量缺陷、标识、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。发现有伪造质量缺陷、标志的轮胎,
我公司将依法扣留,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6.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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